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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法扶毒品案件,經律師協助調查證據及辯護,先成功上訴三審撤銷發回,後發回更一審成功爭取到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7條第1項供出毒品來源之減刑事由,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較低刑期

  • 作家相片: Liangju Chiu
    Liangju Chiu
  • 3月25日
  • 讀畢需時 2 分鐘

案件經過與法律分析


1.邱亮儒律師受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為被告之刑事二審法扶律師,被告於一審時主張其曾於偵查中供出毒品來源,主張有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7條第1項:「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減刑規定之適用,但一審法院僅以警局回函稱未查獲上游等語為理由,不採被告之主張,二審法院也維持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


2.後邱亮儒律師協助林先生提起三審上訴,以二審未准予被告聲請傳喚其所指認之毒品來源與共同被告到庭說明及作證為上訴理由,上訴成功,爭取到最高法院廢棄二審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499號刑事判決發回理由:「惟依其上揭指認,應已具體提供「本案犯行相關毒品」如何而來之資訊,原審就此部分雖已函詢新莊分局,上載新莊分局職務報告以上訴人供稱未向李○節購毒,無法確定李節為上訴人之上游,而未查緝李節,似有誤會,而傳喚林宏、李節為上旨之查證非屬不易或不能調查之事項,此攸關上訴人本件犯行有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免其刑規定之適用,猶有進一步加以究明釐清之必要。原審對上述疑點未詳加調查釐清明白,遽認上訴人無上述減免其刑規定之適用,並駁回上訴人此部分調查證據之聲請,尚嫌速斷,難謂無調查未盡及理由欠備之違法。」。


3.發回高等法院更一審後,經傳喚被告所供出之毒品上游及共同被告到庭證述後,邱亮儒律師結合卷證資料及證人證述,成功說服法院,法院最終認定被告所供出之上游確實犯罪嫌疑重大,進而認定被告已有供出上游,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7條第1項之減刑事由,撤銷一審判決而改判較低之刑期,邱亮儒律師成功為被告獲得較有利之判決結果,維護被告之權益。



成功上訴三審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一審成功撤銷一審判決爭取到較低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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